倘若丈夫未得到妻子的明确授权便擅自将家庭财产中汽车进行抵押行为的话,那么妻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寻求解除抵押合同的可能。由于车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富,在未获得妻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擅自实施抵押行为实属无效操作。抵押行为,简单来讲就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即贷款方或债权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共识,无需实际移交抵押物的占有权,仅将此项资产用于债务的担保作用。当债务无法正常偿还之际,债权人将会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物进行折现处理或是进入市场公开售卖,最后获取的财物优先用于偿付借款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