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有权力对离婚记录进行调查与核实,然而关于离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随意进行查询,只有具有婚姻身份或与之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才具备此类权限。
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方可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资料,而若民政机关判定所要求的查询目的明显不符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