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卖淫和嫖娼行为的案件,倘若未能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当事人将无法留下任何犯罪纪录。然而,若触犯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即可拥有犯罪记录或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特指曾经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个人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由公安部门予以妥善保管。关于嫖娼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者将至少受到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面临高达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而情节轻微者,则可仅仅遭受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惩罚。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嫖宿年满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其行为将自动触发强奸罪条款,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参与,均会被视为强奸罪的罪犯。另外,若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依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就会被判定为传播性病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