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遭遇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依然有着清偿欠款的义务。
其次,以下详细阐述这种行为的理由:
第一,涉及到信用卡足迹追踪的问题,难以实现。
很多卡友在银行、公安机关等多个环节尝试涉足,时间与精力投入巨大,却仍然无法解决问题。
尽管确实存在一部分持卡人成功拿回收回卡片,但那仅属于个别情形。
第二,在此类事件中,如果因为信用卡被盗刷而导致自身的信用记录受到影响,那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有些卡友可能暂时认为此事并未对自身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然而一旦面临申请新卡或购买房产、车辆等重大交易需求时,这种负面影响便将明显显现。
换言之,假如银行及公安部门能够对此过程进行有效的追踪调查,便能相对较易地分辨出责任归属,进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成本;
反之,若始终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银行自然不会承担相关责任,最终仍需持卡人自行承受所有的债务压力。
综上所述,为了最大程度地规避潜在损失,及时偿还欠债无疑应被视为明智之选。《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