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诉诸于司法程序进行离婚,这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禁止的行为,则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相关人员有权请求撤销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进而依法推选新任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将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和裁决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