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得以产生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丧生之后且在遗产分割前丧生;
其次,继承人并未失去继承权,亦不曾主动表示过放弃继承权;
最后,转继承的内涵主要为:
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未能实际获得财产,甚至于戴上了死亡的帽子或者被宣告死亡,那么他们原本应该继承的份额将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来接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