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了四种特定条件下的违法阻却性情形,它们成立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名誉权受损。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项为合法新闻报道以及正常的舆论监督活动;
第二项为行为人在引用已被公之于众的权威报道时,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来确信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无误性;
第三项即是关于公正评述的合理性;
最后一项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自身职责或行使相应权利所必需考虑到的因素。
以上四种情况均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