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女性发生婚外情并不属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因素之一。
若以此为由,女方请求人民法院予其离婚,然而男方坚决反对且女方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时,绝大部分司法机关并不会裁决准许离婚。
倘若能够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存续基础,符合离婚条件,法官方可主持调解,尽力达成协议离婚事项。
若调解无效,则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