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件中,必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由于未对动物采取充足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则无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失,都不应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义务,然而他们仅能在存在被侵害方因其自身的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情况下,才得以根据法律要求减轻甚至不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动物饲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