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问题情境下,若涉黑罪犯仅作为一般的参与者,且未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通常情况下将不受法律惩处。
然而,涉黑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涉黑领导者或组织者,在其带领下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其次,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中国境内发展新的组织成员;
最后,国家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