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期间,父母即为其合法的监护人。
此种监护责任的设立基于父母跟孩子之间特殊的亲子纽带,故父母双方向孩子所享有的监护权力应当是均等无差别的。
除非出现特定的情况,诸如父母中的一方死亡、父母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依法解除或是特定目的要求剥夺监护权,否则,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去限制或者剥夺父母此时应有的监护权力。
因此,不管婚姻状况如何变化,父母双方都有权全盘负责孩子的监护,并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然而,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父母中有一方无法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他/她可以采取支付抚养费用以及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来履行自己对孩子的教养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