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姓氏与姓名,乃是在亲生父母互相商议并达到共识之后所确立下来的。因此,对于子女姓名的变更事宜,同样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完全同意才能够进行。倘若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无论其中哪一方都不应该擅自更改变迁孩子的姓名。而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来说,当他们想要改变自己的姓名时,必须先经过其父母,亦或是监护人之间的妥善商讨与协议。若是未经适当授权便擅自为子女变更姓名,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安部门予以恢复原状,甚至可以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来要求将原有姓名重新赋予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