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若计划放弃对所承继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于遗产处置之前,通过书写正式文书的方式,向外界传达其坚定的弃权意愿。
此外,传承过程启动之后,如果有继承者选择放弃继承,同样须在财富分配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表明其弃权意愿;
否则,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该部分遗产。
对于被授予的遗赠财产,受赠人应有义务在得知自身已成为继承人后的60日之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赠与的具体决定;
若逾期仍未表态,则将被默认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