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是否能够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相关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已经遭受过长时间刑期惩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犯下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才可能构成累犯。
累犯,这一概念的核心是:
罪犯在经过一定程度的刑罚处罚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再度犯下被判处同等程度刑罚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以下内容:
首先,罪犯在犯下前一个犯罪行为时必须是故意的;
其次,他们在接受刑罚处罚并刑满释放或获得赦免后,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新罪。
此外,这个期限必须是在前一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而特殊累犯的分类则更为精确。
这类罪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范围。
并且,他们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行犯罪。
总之,累犯的判定标准明确且严谨,符合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款和适用原则。
这些规定旨在对罪犯进行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惩戒,同时也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