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身体残疾者进行的离婚活动并非法律定义的忽视或抛弃行为。
遗弃罪涵盖了特定范畴的责任主体,即那些负有提供抚养帮助义务的人士,当他们对年迈、年少、得病或是缺乏独立生存能力者,未能尽到应有的照顾和支持,严重违反道德准则且情节恶劣的时候,才可视为遗弃罪行。
然而,对于普通人群体和身患残疾者而言,进行离婚并未受到任何限制。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法院将会深入关注残疾者的实际状况,并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决定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事宜,以尽可能地为生活更为艰难的一方带来更多的关心和扶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