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三十年之前户口簿与结婚证书遗失,相关民事主体可携带着本人当地户籍和个人身份证明,并前往曾经负责办理这份婚姻关系的民政部门机构或指定常住户口登记处提出申请,以此来弥补结婚证书的缺失。民政部门将会对当事人的相关婚姻备案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在核实其真实性后,依照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再发放新的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