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手段乃是中国刑法所列明的五大主刑之一,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犯罪分子不实施长期的关押改造措施,仅仅对其人身自由实行限制,同时把该人员移交给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严密监控改造的一种较为轻微的刑事制裁方式,在所有刑罚主刑之中,它是最为宽松的一种。
在进行管制过程中,被告人不被剥夺行为人的人身权利,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限制。
需要留意的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生活在他们原来的社会环境之中,比如他们可能会继续与其家人居住、共享餐饮,并且保持原有职业单位的工作状态,正常领取劳动报酬。
若无职业单位的束缚,他们还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包括经营商业活动以及贩卖劳动力等。
但是,他们的监督改造并非来自于执法机构,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管制期往往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此外,若被告人存在多项罪名且按数罪并罚计算时,管制时间也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通常适用于下面几种情况:
首先,所犯下的罪行性质较轻,对社会的危害不大;
其次,被告人的人身威胁相对较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使用管制手段来惩罚的犯罪大致集中在妨碍社会治安以及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中,此类犯罪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的犯罪性质并不十分恶劣,对社会带来的危害较小。
再者,被告人的人身威胁并不巨大。
因为管制并未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相反地,它只是适度地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因此,那些犯罪人员必须是人身威胁较小的群体,要是他们的人身危险性非常高,那么采用管制方式就很难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