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所需收取及退还的内容主要涉及两项,即为保证金以及罚金。
首先来谈谈保证金,它并不是如同罚金那样需要支付或收取的金钱,仅仅是在履行取保候审相关程序时的一种保障形式。
其次,关于保证金的退回,这是在解除取保候审设置后理所当然的责任,我们无需产生任何疑虑。
然而,对于罚金来说,情况则截然不同。
罚金是一项源自法院判决的刑事惩罚,必须等待法庭作出罚金裁决之后,方能支付。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犯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前,通常会要求嫌疑人和被告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在此基础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对于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犯罪嫌犯或被告,将可能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这种方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
③患有严重健康问题、自理困难,或是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此种方法也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安全风险;
④羁押到期,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进一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
需要说明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环节由公安部门承担。《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