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无法与拆迁业主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丝毫未能阻碍强制拆迁进程。
当房产征收部门将相关事宜报告给已制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时,他们会遵循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裁决。
同时,这一裁决将在有关地区内部公开公示,以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知晓。
如若被征收者对于现有的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疑虑或者反对意见,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民事诉讼。
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可在政府机关得知其所做出实际行动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参与者需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若对结果仍不满意,被征收者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15天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诉讼期间,申请方必须向审理该案的法庭提交一份正式的起诉状,并且根据被告数量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