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并未设立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这一具体
犯罪名目,但针对非法出口、进口和贩卖各类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或货物,确立了相关的
罪名,即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
法规,对于涉及此类
违法活动的行为主体,其
刑罚的制定方式如下:
若
行为人被判定有罪,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