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揽方并无权随意撤销或终止合约;
相反地,唯有指定作方可在任何时间自行决定解除合作关系,但在此情况下,他们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承揽方向指定作人隐瞒了重要事实信息或者擅自将其承担的主要业务委托给他人执行,并且未得到指定作人的明确同意。
再进一步来讲,如果因指定作人未能履行其应尽之协助义务导致承揽事项无法顺利完成,此时主导地位的承揽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约。《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