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中,精神损失费并不包含在内。
然而,配偶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相关医疗费用、残障人士生活津贴等,均可视为夫妻婚姻期间的个人专属财产。
精神损失费,又被称作精神损害赔偿金,它是当公民的人格权益遭到非法侵犯并因此承受了严重精神压力和痛苦时,侵权方为补偿受害人而向其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