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所具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当定金交付以后,其所有权随即发生了相应的转移。这种转移是由于货币本身特性所决定的,定金在发生由给付定金方转移到收受定金方这样的情况下,它的所有权也自然而然地随之交割。其次,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履行事先约定好的相关义务的话,将被视为无权利去索回已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这样的状况,他们就必须以两倍于定金的金额来归还给对方。对于那些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应该基于未履行部分占据整个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来考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这一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迟延履行或者存在着其他类型的违约行为,但并不能够简单地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对其进行施加。要想使用这一惩罚措施,仅仅能在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原本已经达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考虑使用。尽管如此,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设定另外的惩罚机制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再次强调,双方约定的定金最高限度通常不会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如果超过这个限制的,那么超出的那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最后,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该情况将不适用于执行定金罚则。但是,若因为合同关系以外第三者的过失,以及由此引发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此时就需要应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惩的一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提出赔偿申诉。在此,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如果在同一个合同中,双方不仅设定了违约金条款,而且还设置了定金条款,那么一旦其中一方违约之后,违约方只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中的一项,而不能够一起主张两个条款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