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嫁妆品是否能够要求归还,这一问题的答案主要依赖于这一嫁妆品是否在婚前有特殊的处置条款以及其是否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若嫁妆品的归属已经被明确地规定为仅限于女性拥有,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此嫁妆品应视为女性的个人私有财物。而没有特别规定这类物品的归属权,在离婚时,此类物品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并进行平均分配。然而,如果嫁妆品如婚戒、项链等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特征,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些物品将会被划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它们不会被列入财产分配方案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