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决定离婚之时,彩礼是否应予退还并不取决于何方首先提出离婚申请。
若男女双方尽管缔结连理,却未有共度生活的经历;
抑或支付的彩礼使男方经济状况陷入困顿,那么在离婚之际便须返还彩礼。
反之,若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则即便面临离婚也无需返还彩礼。
至于所谓造成男方生活艰难之情况,此处所指为绝对性的困难困境,即男方在仅靠自身财产以及在离婚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系其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