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旅客在搭乘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时,若发现该车辆未开启空调,有权向客运公司提出退票请求。
当旅客以空调车票价购得车票之际,便已与所选的承运公司构建了具有约束力的客运合同关系。
客运公司理应严格遵从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然而,倘若客运公司未能遵守合同条款,擅自更改合同中的既定内容,例如将原本配备空调的车辆改为非空调车辆,则无疑是一种明显降低服务水平的行为,这种行径将被视为违约。《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