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乃动产之一分类,当机动车所有人面临债务或担保需求时,可通过将此机动车权设定抵押(亦称“出质”)予债权人,从而实现确保债权得以偿还之目的。
在进行此操作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需注意的是,若未进行相应登记,将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潜在权益。
质押合同被视为主债权合同之从属部分,其效力仅依赖于主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如无借款合意且欲达成质押协议,务必先行订立借据再由双方协商设定质押合同。
质押,简单来说即为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所有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对债权人所提供的债款的担保。
倘若债务人违约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其所占有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债务人按时全面履行债务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应如数归还给债务人或第三者。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者通常担任出质人角色,债权人则成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便构成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