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主合同有效且抵押合同亦属合法有效,然而在实践中仍需考虑以下情况进行责任判定:
首先,当债权人及抵押人皆存在过失行为时,抵押人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债务人无法偿还之处的二分之一;
其次,如果是因抵押人自身的过失引起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争议,则抵押人应对债务清偿能力不足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假设是非抵押人自身过失导致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失效,在此情況下,抵押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倘若抵押人依旧存在过失行为,那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出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的三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