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已入股,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撤资权益。
股权转让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关于股东间进行出资转让方面,股东之间可以自由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的出资进行互相转让。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股东间进行出资转让行为,亦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批准。
其次,在面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出资转让时,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许可。
对于那些不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应有义务购买该次转让的项目资金,否则默认视为同意转让。
再次,若某位股东因经股东大会同意而转让出的出资,在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购买该等出资份额。《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