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法律框架内,将责任划分为五种类型:全面责任、主要责任、共同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首先,对于所有责任和无责任这两种情况,它们的判断原则主要基于事故是否完全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
如果答案为肯定,则该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反之,若无关乎其任何原因,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关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参与事故处理的双方均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
此时,主要的违规者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相关的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在此背景下,需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同等责任这一概念则表示,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各个当事人均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相当的前提下,各方都应该承担同等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