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须为其所作所为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年龄界限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的人来说,他们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八项罪行中的任何一项,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的青少年,如果他们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恶之举,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通过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且构成严重残疾,且其恶劣性质达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后被追诉,则这些未成年人同样需要负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原则上对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