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未赋予祖辈以法定的探望孙子或孙女的权利,而仅明确规定享有该项权利的主体应当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
尽管如此,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情况千变万化,若得到拥有抚养权一方父母的充分认可与许可,祖父母同样有权进行探访与陪伴自己的后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