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隆重地宣布了对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的公告。
这份新的立法文件中,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设置做出了重要调整,其上限已经不再是现有的年利率24%,而替换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月20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水平,以此作为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得到司法保护的法定上限,从而彻底废除了原有的《规定》中所设定的“以24%及36%为基线的二条利率线与三个利率区间”的制度。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这种变化,比如以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作为参考,那么可以推算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最终定格在15.4%,与之相比,旧有法规中的24%和36%有显著的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