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场景中,我们通常会判断为逃逸行为:
1.当交通事故已经明确发生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却选择驾车或者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表示自己对事故并无责任,驾驶车辆迅速远离了事故现场;
3.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等疑点,拨打报警电话之后却未能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弃车而去,随后又重新回到事故现场;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但是在没有通知交警部门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了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后,却只留下虚构的姓名、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后悄然离去;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警方调查过程中故意躲避,藏匿行踪;
7.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并且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他们确实应该知晓事故的发生;
8.在与交警部门积极协商未果或者未通过协商支付的赔偿金额远不能满足受害方要求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便匆匆离去,同时还伴有确凿证据显示他们是在强制突破阻碍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