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项债务原先属原夫妻一方之独立负担,即便该债务在婚姻延续期间产生,但在离婚之后,仍需由其本人承担还款义务,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将该人列为被告,并裁定其负担偿还责任。
这一情形理应满足如下各项条件:首先,债务必须是由原夫妻一方单独承担,其伴侣以及子女均不知情,未能同意,亦未与他共同参与借贷行为;
其次,借款所得款项或承担的债务,皆由该人独占使用,且这些资金完全用于个人利益目的,而非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例如将这部分资金用作私人赠予,或是宴请友人享乐,或者用于投机取巧、沉溺于赌博和毒品等不良嗜好;
最后,具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款项乃原夫妻一方单独向他人举借(例如个人书写的借条等)以及该人实际使用这笔贷款。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责任通常由债权人承担,而证明借款用于个人用途的责任往往需要由原夫妻一方的伴侣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