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原企业劳动服务期限来定,即每跨越一年的工作经历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基本薪资给劳动者作为补偿。
2.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那么在评估经济补偿时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3.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应当给予他半月的基本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对于劳动者每个月的报酬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政府以及设区新区政府所公告的该地方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也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来进行计算并支付,但其应得经济补偿的服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