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将针对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名义下,要求参加者需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或购买相应产品、服务方能获取入会资格的行为作出解释。
这些非法组织会构建层级结构,并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新成员数量来计算报酬或回报,从而引诱和威胁参与者继续推广这个活动,从而欺骗公众财产,对我国经济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对于那些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犯罪团伙,应对其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刑事追责。
一般而言,对这些参与传销活动的普通违法人员,我们遵循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加以惩戒。
这里所说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整个传销过程中承担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大职责,甚至是决定了整个传销活动进程的关键人物。《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