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乡村宅基地房屋具有独特的属性和性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此类房屋究竟是归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抑或是夫妻之间单独所有的。一旦我们认定了这些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那么我们就需要将它们分解为若干独立的部分,以确定哪些才是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房产份额。对于这部分房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分割:首先,如果这些房屋是在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由其中一方家庭为了让子女们能够在家中结婚并居住所兴建的话,那么在他们婚后,这份产业便会被视为整个家庭的共有财产,而夫妇双方各获得对此份产业的一半财产权。其次,当处在恋爱阶段的夫妇一方早于另一方独自建立起的房屋,但是在他们结婚之后,两人决定共同在此居住时,如果事先没有任何明确的彼此间的协议,那么这类房屋由于是在婚前建立的,因此只能依据法律判定其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只可归属到婚前建立所属的那位当事人手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