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传统类型的抵押权,特别是单笔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显著的独特性和业务特点。
首先,它所担保的债权性质是非特定性的,这意味着该债权的数额无法被精确的概括和定义。
通常情况下,这些债权主要用于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连续性债权风险,同时也可用于已产生的债权保护;
其次,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会被主债权的存在所限制或者制约。
即使当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零时,最高额抵押权也依旧保持其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了这类抵押权相比于一般抵押权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再者,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并非指主债权的实际履行期,而是更侧重于对主债权确立的时间段(也可称之为主债权发生的阶段)加以明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