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检察院享有合法的权力变更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若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先前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存在适用不当之处或者经过法定的期限之后,虽然未能释放罪犯,然而又有必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时,此时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变更相应强制措施。
此外,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同样有权对此类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做出严格审查,并在查明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况下,适时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