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约定了保证期限的情况之下,应以上述款项作为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标准。
然而若无明确规定,担保期限则依法定为六个月之期。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乃为确定保证人负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且静默无息,不受任何中止、间断或延长等情事影响。
理论上,债权人与保证人均得以自主约定保证期间,但需明示的是,如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抑或是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叠并同时告满,皆被视作未曾约定。
同样地,若无片言只语约定或鉴于约定不明晰,保证期间将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有确切共识或约定模糊不清者,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实际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时起,向上溯至宽限期届满之日为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