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活动中,债务人常采用抵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实施。
当债务方选择以抵押为形式的反担保措施时,作为担保人将因获取相应的抵押物产权而得以享有相关权利,若在此期间内,债务方未能按期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则作为担保人,便可依法实现对该抵押物权的处置收回债款。
此外,为了保障债务责任义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主体并不会主动改变财产占有的现状,而是会通过将该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这一方式来进行反担保,以便在债务方不履行到期债务,亦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下,债权人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地对抵押财产予以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