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自主地去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这时,拆迁责任人要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而被拆迁人则应当积极地拆除并搬迁房屋内部的所有财物,把房屋腾空以备后续使用。
然而,倘若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未能按照之前达成的协议履行其本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便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请求法院按照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强制要求对方遵守合约规定的饿条款,如有必要,还可以申请法院实施该项强制措施。
另外,当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一旦裁决得到通过,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认同裁决结果,他们就可以按照裁决的内容自动履行各自身上的相关责任。
但如果裁决结果出来之后,各方对此仍有异议,他们可以在60天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各方都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申诉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那么,当初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裁决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