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周期通常设定为三年;
而且在此期限内,人们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这个起算时间应当自当事人了解到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或已知晓应承担义务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寻求维权的时效期限为三年。
若国家法律另有进行规定的,应按照指定法规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权益自从受损的那一天算起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给予保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延长决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