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支付购置车辆及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汽车为婚前由一方独立出资购买并且车籍登记在单独一方名下,此车辆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婚前行款由一方支付,但车辆登记在两人联名之下的话,虽然车辆所有权仍归登记人所有,但并不能因此就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还贷所产生的资金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这笔资金数额将成为可供另一方主张分配权益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