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仍然享有提起劳动仲裁之权。
尽管签署解雇通知书仅表明劳动者已经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是并未明确劳动者是否认同其中的解除理由。
因此,这并不妨碍劳动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
并且,这份文件可视为一份重要的证据材料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进行展示。
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必须为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果同争议关联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控,则用人单位应根据争议事项,无条件地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将面临可能带来的不利裁决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限为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时起计算,且期限为一整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争议,务必确保在此期间内发起仲裁,以免错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时效是从您发现或应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之日开始算起满一年为我提供所有争议的解决方案。
以下几种情形,均适用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
(1)因确定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2)因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矛盾;
(3)裁员、解雇及辞职、调岗引发的争议;
(4)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引发的纠纷;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6)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