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事宜的各项条件包括:
(1)由于物价调整等社会原因,原有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当前地区生活水平的基本需求;
(2)鉴于子女身患疾病、就读教育机构等实际情况,原有抚养金额度已经超出家庭承受范围;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理理由。
在此前提之下,抚养费的增额要求方可得到审理和批准。
相较而言,减免抚养费事宜的各项条件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给付方收入水平显著下降,尽管作出了诸多努力仍然无法提升至令人满意的程度;
(2)给付方长年患病或丧失劳动力,且无任何经济基础,确实无力支付原有的抚养金额度,然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3)给付方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因此失去经济能力,无法支付抚养费,直到其获得人身自由并能够获取经济收入之后,才应该按照原来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