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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6-05 18:35:16 已帮助25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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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我们通常将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磋商之实的行为视为缔约过失行为中的一类。
所谓的"假借",实质上并非真心希望缔结合作关系,它仅仅是作为一种幌子来吸引对方展开谈判,其真正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及对方在谋求签订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在此所提及的"恶意",意味着行为人假装正在积极磋商或谈判,但其实却带有明确的预谋,即有意采取行动故意对对方造成实际损失。
这种恶意必须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因素:第一,行为人内心深处无谈判意愿;
第二,行为人在行为上具备故意伤害或损害对方的意图和动因。《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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