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前提条件:
其一,需经证明或推定该当事人处于完全无法联络上的状态,且持续时间达到了整整四年;
其二,若是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造成了失踪,则从事故发生的那一天算起,最少要有满两年的时间。
对于那些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者而言,若需进行死亡宣告,该时间段的起始点应从战争正式停止之日算起。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失踪人员相关的利益关联方确实提出了宣告死亡的请求,并且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这项请求时,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裁决是否对该失踪人员进行死亡宣告。《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