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的债务人为破产申请的受理对象时,该债权的新持有者取得了对该债务人的合法债权;
(二)对于已经得知债务人存在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或申请破产的相关事实的债权人,继续向其施加债权并不会削弱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然而,当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产生的特定事件而承担债务时,则不在此列;
(三)当债务人的债务人为破产申请的受理对象时,该债权的新持有人已经知道债务人存在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或申请破产的相关事实,但除此以外,若债务人为因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产生的特定事件而取得债权,亦不包括在内。《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